解雇程序:终身教职和终身教职

终身教授和终身教授

解雇任期尚未届满的终身教授或终身教授是大学可能施加的最严厉的制裁。打算要求开始解职程序的行政干事,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见第一节a .2)解职时才应这样做。除非是非常严重或突然的严重个人不当行为(包括性骚扰)、严重玩忽职守或不适合自己的专业能力,只有在之前受到正式纪律处分的历史确立之后,才可以提出解雇程序的请求。

  1. 关于开除教员的原因的初步诉讼程序

    当有理由考虑解雇教员时,教务长(或教务长特别指定的代表)应与他们举行个人会议讨论此事,并向他们提供一份《教员手册》的解雇程序模块。此事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可以施加纠正性纪律处分(根据教员申诉程序,教员保留其权利),或者由总统向教员参议院议程委员会提出启动解雇程序的请求。

    1. 在要求中,总统须概述解聘该教员的理由,并须说明已拟备一份详细清单,在调查委员会开始调查时送交调查委员会。
      1. 在向参议院议程委员会递交解聘申请的同时,应将解聘申请副本送交该教员。
      2. 详情清单应包括:
        1. 提出解雇理由的具体指控,明确指出涉嫌违反的规则、条例、政策和/或职业行为准则。
        2. 就每项指称作为解雇依据的控罪:
          1. 时间:所谓原因的时间或次数;
          2. 被指控的原因的一个或多个地方;
          3. 所称原因发生的方式(行为或未采取行动);
          4. 实施所称原因所使用的手段(如有);
          5. 除被告外,在涉嫌案件执行期间在场且大学目前知道的(或大学计划用来证明其案件的)人员的姓名(如有的话)。
        3. 对于每一项被指控为解雇依据的指控:一份详细说明先前针对该教员所采取的纪律处分的声明,该教员被指控为解雇依据。
      3. 在向调查委员会提交详细情况清单的同时,应向教员提供一份副本。
    2. 当参议院议程委员会收到总统的请求时,它应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由五名不属于被调查人所属部门或同等学术单位的教职人员组成。1
      1. 调查委员会的职能应是就详情清单所指明的情况进行非正式调查,并确定委员会是否认为有足够证据显示可能的解雇理由。
      2. 大学有责任对教员提出具体指控。调查委员会只会根据所提出的控罪作出调查结果,而不会制定详情清单内尚未指明的控罪。
      3. 在非正式调查期间,大学和教职员工都无权在调查委员会前由律师代表。但是,该教员可以带另一名教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他们与委员会之间的任何会议。
      4. 调查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统提交其调查结果,其中包括对每项指控的具体调查结果,以及关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启动正式解雇程序的结论。
      5. 当总统和调查委员会同意存在可能的解职理由时,应共同拟订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各项指控。如果总统与调查委员会之间存在分歧,总统保留根据单方面制定的指控陈述进行正式解雇听证会的权利。
      6. 总统与教员的通信,连同步骤5中制定的任何声明)应告知教员将不会进行进一步的行动,或应告知他/她将进行正式的解雇程序。本函副本及详细费用说明应送交参议院议程委员会。
  2. 正式程序的开始

    1. 在收到总统的解雇程序将开始的通知和指控声明后,参议院议程委员会将通知该教员,听证会将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进行,以确定他们是否应被免职。
    2. 聆讯通知将于聆讯日期前至少三十天送达。教师可以在听证会前的任何时间放弃听证会或以书面形式回应指控。在任何情况下,教员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14个日历天对费用陈述作出详细和具体的书面回应,以便书面回应被考虑到听证会程序中。
    3. 如果该教员没有对听证会通知和指控陈述作出回应,则该教员将继续参加听证会,但仅限于在听证会上提供口头证词,如果他们选择参加的话。如果教师否认指控或声称指控在听证会前提交的书面材料中不支持充分理由的发现,但仍然放弃听证会,听证会将继续进行,教师可以根据他们之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听证会上的口头证词参加听证会。
  3. 协助调查委员会及聆讯委员会

    1. 在初步程序和/或正式解职程序过程中,参议院议程委员会可能认为有必要就程序问题为自己或调查委员会寻求法律顾问。议程委员会将任命这样的律师。大学行政部门将提供合理的预算来支付这些顾问的费用。
    2. 为确保议程委员会律师的公正性,并确保听证会主持人的公正性,在解雇程序开始时,大学管理部门将为此目的设立预算帐户,并由议程委员会管理(受大学常规预算程序的约束),向这些人支付费用。此外,这笔预算还将支付下列所需的准备成绩单的费用。
  4. 听到委员会

    1. 听证会委员会将由参议院议程委员会从其成员和/或前四个议程委员会成员中选出的六名教职人员组成。
    2. 大会将委任一名主持人作为听证会委员会的代理人,以协助聆讯过程。硕士将是一名具有仲裁员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由听证委员会挑选。
  5. 委员会进行

    1. 律师代理:在诉讼过程中,教师有权聘请律师和其选择的学术顾问。管理部门的案例可以由总统指定的管理人员和/或指定的律师提供。
    2. 听证程序
      1. 第一次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将在议程委员会在听证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举行。只有根据听证委员会的意愿,才可批准延期。本次开庭将使双方当事人、听证委员会和裁判长聚在一起,将指控陈述记录在案,并处理初步程序事项。会议将由听证委员会主席召集。在被介绍给各方之后,主人将主持会议。初次会议休会后,委员会的正式聆讯通常只有在院长完成事实调查后才会恢复。
      2. 事实认定:为促进正式听证的进行,听证委员会将指定听证主任为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硕士将举行证据会议,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将提出案件中的证据,包括证词和证人的交叉询问。将进行逐字记录。

        听证委员会成员不需要出席这些会议。

        当证据的陈述结束时,院长将作出事实的调查结果。这些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委员会。如果大学和教职员工认为某项调查结果不是基于记录中的证据,他们可以对事实调查结果提出具体的书面例外。提交证据的笔录将提供给听证委员会。

      3. 程序
        1. 听证委员会和裁判员将不受严格的法律证据规则的约束,并可以接受任何倾向于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以确定与被指控违反的规则、条例、政策和/或职业行为规范相关的待决定问题。除非特殊情况需要,否则不应遵循正式的法庭程序规则。

          听证委员会在与裁判长协商后,将作出有关准许延期或终止听证的裁决。

        2. 除非包括听证委员会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同意开庭审理,否则开庭审理应不公开。
        3. 与本模块一致,教师将有机会获得必要的证人和文件或其他证据。为此,行政部门将与听证会委员会和主持人合作,试图确保证人,并提供文件和其他证据。船长应当提供通知证人和其他证据的时间表。不合理或不明原因地不遵守由院长确定的时间表,有可能丧失提供证人和其他证据的机会。
        4. 除非该教员根据II.B条款被排除在外,否则该教员和行政部门将有权与所有证人对质和交叉询问。和II.C。以上。如证人不能或不愿出庭,但院长或听证委员会认为为维护正义需要接受其陈述时,应指认证人;如果可能的话,大师将进行访谈,并将访谈报告读进记录。
        5. 在细节法案听证会上,证词可以包括本学院或其他学院或大学的合格教师等专家的证词。
        6. 实况调查会议和听证会的逐字记录将被记录。一旦从速记员那里收到成绩单,一份副本将根据教师的要求提供给他们。
      4. 正式听证会
        正式听证恢复后,听证委员会将收到院长的调查结果和任何例外情况,并听取双方的口头陈述。如果情况允许,听证委员会可以要求书面证据或除教师或行政部门提供的证人之外的证人出庭。听证委员会或庭长(应其要求)可对调查过程中听到的证人进行复核。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书面简报会有所帮助,它可以要求提供书面简报。
  6. 聆讯委员会的审议

    1. 听证委员会将在没有律师或裁判长协助的情况下在会议上作出决定。事实调查结果和决定将完全基于听证会记录。证明存在充分理由的举证责任在于行政当局,只有在整个记录中提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满足这一要求。
    2. 听证委员会将对提出的每项指控作出明确的调查结果。它可酌情提出一项合理的意见。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足以构成某种形式的纪律处分,但不构成解雇的理由,它可以建议采取解雇以外的纪律处分。如果一名教职员工之前曾被无薪停职,听证会委员会可能不会建议这样的停职。
    3. 在校董会对案件进行最后审议之前,不得公开听证委员会的决定。任何向公众发布的信息都应通过总统的办公室发布。
  7. 校董会审议

    总统将向校董会发送听证委员会的完整报告,说明其行动。如果校董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选择审查案件,其审查将以委员会听证会的记录为基础,并可为出席听证会的校长或其代表提供口头、书面或两者兼备的辩论机会。应维持听证委员会的决定,或在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将程序退回委员会。如果校董会对听证会委员会决定的某些方面有异议,则该决定可退回听证会委员会,并仅限于这些特定问题进行复议。

    然后,委员会将重新考虑,根据委员会在听证会上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其代表提供的程序(本模块v.b节),考虑提出的反对意见并在必要时接收新的证据。它应以与以前相同的方式制定其决定并进行沟通。校董会将在研究委员会的重新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

    教师申诉程序不适用于本解雇程序或根据该程序采取的任何最终行动。

  8. 教师在诉讼期间被停职

    在诉讼过程中,大学只有在继续履行雇佣责任可能对教员或其他人造成直接伤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暂停该教员的职务。除非法律上的考虑禁止,任何暂停都应带薪。

  9. 宣传

    除了可能需要的简单公告,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和类似事项,在诉讼程序完成之前,教职员工、行政官员、听证委员会成员或法律顾问应尽可能避免公开发表关于案件的声明。最终决定由总统公布。如果最终决定与听证委员会的建议不同,公告应包括对该建议的陈述。


*根据1958年4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核准的程序修改。经教务委员会于1990年2月26日批准的修订程序;参议院议程委员会于1990年6月15日接受了编辑修订;理事会于1990年10月12日批准,参议院议程委员会于1991年1月29日接受了进一步的编辑修订。目前的语言已于2017年9月20日由学院参议院批准,并于2017年12月8日由董事会批准。

1.如果根据性骚扰程序(由董事会于1982年3月24日通过)的审查委员会建议解雇该教员,总统同意,总统应要求正式解雇程序,而不需要本小节所列举的非正式调查步骤。复核委员会应被视为取代了调查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证据、决定和理由摘要应取代本应来自调查委员会的证据、决定和理由摘要。在所有其他方面,应遵循解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