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学专利政策1

    1. 这是大学的政策,鼓励发明的发展,并在其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将这些发明减少到实践中,并开发其全部潜力,以达到实际应用的目的。哈佛大学是一所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致力于教学、研究和其他公益学术活动。大学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作为他们正常分配的职责和学术活动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可能部分或全部由大学自己的资源支持,或通过赠款或与外部赞助商签订合同。这一政策规定了大学、赞助商和发明者在大学研究中产生的发明的各自权利和义务。
    2.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标是:
      1. 鼓励创新研究、创新学术和探究精神,从而产生新知识;
      2. 促进大学发展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商业和工业,并鼓励最广泛地应用科学研究成果,为公众带来最大的利益;
      3. 为确定发明的潜在经济意义提供一个有序的程序,以便有商业价值的发明能够被公共利用;
      4. 制定原则,确定大学、发明者和研究发起人在发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其中利益的公平分配;
      5. 以专业认可、持续研究支持和直接经济补偿的形式向发明者提供激励;
      6. 履行研究补助金及合约条款;
      7. 保障发明者及大学的知识产权,直至取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而且
      8. 促进与大学以外的机构签订发明和专利协议。
    3. 发明:定义和报告
      1. 本文中使用的术语“发明”是指在下列情况下构思或付诸实施的发明:
        1. 如果发明涉及使用大学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包括赞助的研究项目;或
        2. 该发明是由获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或与大学与该发明者有关联的另一方所订立的协议的主题有关;或
        3. 有关发明的收费是针对大学与另一方达成协议的赞助研究项目或其他活动;或
        4. 虽然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但发明人希望向大学披露发明,以便要求如下所述的释放或使大学有兴趣采取措施将发明商业化。
      2. 发明报告为了保护发明者和大学的权利,必须及时报告发明。任何作为教师、职员或学生的发明人,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委员会主席披露其发明。发明应在构思后尽早报告,以便及时进行评估,并避免不必要的出版延误。
      3. 未能及时披露
        1. 如发明人未能及时向专利委员会主席披露其发明,大学可要求将该发明转让给大学,而在转让前已累积的利益须立即支付给大学;发明人有义务遵守这一要求。此后,除非大学另有书面同意,否则所有权利均归大学所有。
        2. 任何发明的公开如果导致大学在发明中失去国内或国外的权利或商业机会,则不被视为及时。这些应被视为不合时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公布,在通知大学之前提交专利申请,未经授权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未能披露与大学以外的一方以任何方式涉及发明的商业安排,提供后来被确定为虚假或在任何重大方面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未披露与发明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文件。
    4. 所有权和处分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由大学资助的发明由涉及大量使用大学的资金、设施、空间、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的研究所产生的发明(i)属于大学;(二)由学校评估委员会或学校指定的外部机构及时进行评估;并且(iii)应该被接受为专利和商业化,或者,如果不被接受为专利和商业化,可以根据书面请求向发明者发布。如果一项发明被接受申请专利和商业化,该发明将按照下文规定分配给学校,发明人同意按照本专利政策的适用条款获得补偿。
      2. 由工业、慈善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完全或部分由合同、赠款或书面协议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处置和义务受此类合同、赠款或协议的规定管辖。根据这些合同、赠款或协议的规定,不需要专门用于公众或分配给其他方的发明属于大学,并应作为大学赞助的发明处理。如果大学专利委员会对外部赞助的发明进行专利和商业化评估时,不接受该发明的专利和商业化,该发明应发布给发起人,或者在发起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发布给发明人。
      3. 外部赞助的,与政府相关的发明所有权,处置和义务,由政府机构(地方,州或联邦)的任何财政支持的研究产生的发明,受适用协议的条款管辖。如果适用的协议要求,这些发明应及时报告给适当的政府机构,以确定政府的权利和利益。如果适用的协议不要求向政府报告,或者政府不保留或要求政府资助发明的所有权利、头衔和利益,大学将把该发明评估为大学资助发明。对于政府向大学发布的发明,如果大学对专利和商业化的评估是负面的,如果政府代理允许,大学可以向发明者发布发明。由于政府保留了基于其赞助工作的任何专利下的许可和某些其他权利,发明人应向大学转让大学可能需要的权利,以履行其对政府的义务。
      4. 发明者保留的发明在没有使用大学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的情况下进行的发明,不属于(2)或(3)项,是发明者的财产,根据本政策不需要报告。如果这些发明涉及任何,但不是重大使用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他们是可报告的,但是发明者的财产。根据发明者的选择,这些发明可以作为大学赞助的发明提交处理。
      5. 大学资金、设施、空间、设备或其他资源的重大使用。大学通常不会将从不受限制的资金中支付工资或提供办公室和图书馆设施视为对大学或由大学管理的资金、设施、空间、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的重大使用。一个或多个教师或工作人员对发明者的实质性建议或帮助,特别是与发明有关的,构成对大学资源的重大使用。实验室和/或计算机设施的使用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5. 发明转让
      1. 教职员工和学生
        作为单独或共同发明人的任何教职员工或学生,其发明涉及大量使用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或受赞助研究条款或大学与另一方之间的其他协议的约束,应将本发明及所有相关申请和专利转让给大学或其指定人,除非该发明已根据专利政策的适用条款发布给发明人。任何教师、职员或学生,无论是在终止与大学的合作关系之前还是之后,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大学或其指定人能够在任何和所有国家获得该发明的专利。进行此类转让和获得此类专利的成本和费用应由大学或其指定机构承担。
      2. 如果一名学生的发明没有大量使用学校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也没有受学校管理,并且不受赞助研究项目的条款或大学与另一方的其他协议的约束,大学将放弃其权利,该发明将成为学生的专有财产。前提是学生在发明中的权利不受任何经济援助条款的影响,包括外部赞助、奖学金、奖学金、实习机会、论文费用或其他援助,无论是否由大学管理。
    6. 知识产权事务管理
      1. 责任
        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负责与发明、专利、商业秘密、商标、版权和出版物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应代表大学处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这些事务影响大学与政府、行业和公众的关系。专利委员会负责就教职员工和学生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向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员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发明人、发明人之间权利的确定、发明人与大学之间权利的确定,以及大学不希望行使的专利权的处置。专利委员会对专利申请的发明和专利权的处置提出建议,对专利起诉和发明商业化的安排提出建议,对提交委员会审议的特殊专利、商业秘密、商标、版权和出版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大学可以从以下来源之一或组合获得服务,以帮助专利的处理和/或商业化:

        1. 营销组织(s);
        2. 大学专利顾问或其他指定的专利组织;和/或
        3. 大学人员。大学发明人应与大学的代表和/或大学指定的其他组织的代表合作,协助大学赞助的发明的加工和商业化。
      2. 大学专利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的成员应至少包括总共八名教职员工代表,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技术转让和商业化知识,以及专利官。专利官员是研究管理司(DRM)的代表,负责管理专利委员会,并向DRM主任(专利官员)报告。专利官员由专利官员任命,并担任专利官员的指定人。专利官负责专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通常情况下,专利律师将被邀请以无表决权的身份参加委员会会议。如有需要,可邀请无表决权的嘉宾参加会议,就拟议发明的技术方面或专利处理等事项提供额外的专业知识。
        专利委员会的教职员工任命过程始于专利官员从学院院长那里征求教职员工提名。这些被提名者将提交给参议院议程委员会和大学研究委员会,供他们推荐,其中可能包括额外和/或替代被提名者的建议。在考虑议程委员会、大学研究委员会和专利官员的建议后,教务长将做出任命。受聘教员将交错任期三年。如果任何专利委员会成员对提交给该委员会的任何事项感兴趣,该成员应回避参与任何此类事项的审议和投票。总的来说,教职员工代表应该具有多学科背景,与东北大学重要专利领域相关的知识,机构多样性,并参与外部赞助商。raybet雷竞技雷竞技app最新版审议和投票时,委员会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如果任何委员会成员辞职或未能完成对委员会的任命,或因其他原因被撤职,在任命结束期间,由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选择接替者填补空缺。本委员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并应主席要求在其他时间举行会议。
    7. 程序
      1. 处理
        发明人应使用研究管理司为此目的提供的披露表格向专利委员会主席提交发明的披露情况。主席应将该披露列入下一次专利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每一项报告的发明应在提交后6个月内由专利委员会评估,以确定它是否“可发布”,如下面所定义的,或是否将采取任何其他专利行动。任何表明的专利行动将迅速采取,以保护发明者和大学的权利,并进一步推进任何预期的出版。专利委员会应推荐顾问、代理人或其他组织评估a)发明是否适合申请专利,b)发明的商业价值。如果专利委员会认为一项发明适合申请专利并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接受其商业化。在专利申请提交后,大学应确定何时开始商业化努力,将采用何种机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利用大学的资金、设施、空间、设备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

        如果专利委员会认为一项发明适合申请专利并具有商业价值,则可以接受其申请专利并进行商业化努力。如果发明被承认为专利,也应当在最大努力的基础上被承认为商业化。大学应确定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什么时候开始商业化努力,将采用什么机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大学的资金、设施、空间、设备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

        如果专利委员会得出结论,该发明几乎没有当前的商业价值,如果大学认为已经向专利委员会提供了理由,以确定潜在的未来商业价值,则可以由大学提出专利申请,费用由大学承担。

      2. 释放
        在没有使用大学的大量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的情况下进行的研究所产生的发明,不受任何外部赞助的研究合同、拨款或协议的任何冲突条款的约束,应被视为“可释放”,并应在提交书面请求后向发明人释放。关于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的重大使用的初步调查结果。大学的资源或由大学管理的资源应由专利委员会制定,并应传达给专利官员并由其审查。豁免应由教务长根据专利官员或专利官员指定人的建议执行。根据发明者的选择,已发布的发明可以作为大学赞助的发明提交处理。对于上述定义的“可发布”以外的发明,发明人可以请求发布。在专利委员会批准该发明发布一年后,如果大学在此期间未能对该发明采取进一步行动,该发明将自动发布给发明人。当大学确定它对一项发明没有进一步的兴趣时,大学应将该发明授予发明人。

        在获得许可后,发明人应同意:a)不使用大学的资金、设施、空间、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或大学的名义管理,以开发该发明;b)如果涉及大学和/或其他赞助,大学可以为大学目的保留非排他性的、免版税的许可;以及c)发明人将向大学转让履行大学可能对其他各方负有的任何义务所必需的权利。

      3. 争议及上诉
        凡涉及本文件委托他人或单位处理的以外的发明和专利事项的争议,应提交专利委员会处理。委员会应向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提出书面咨询建议,教务长应就任何此类争议作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
      4. 咨询协议
        任何从事咨询工作或业务的教职员工都有责任确保协议中的条款不与大学的专利政策或大学的承诺相冲突。应请求,研究管理司将在这方面提供协助。大学的权利和个人对大学的就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废除或限制这些协议的条款。教师和工作人员应清楚地向与他们签订独立协议的人传达他们的大学义务,并应确保协议的其他各方获得大学专利政策的最新声明。
    8. 版税收入和奖励奖励
      1. 专利使用费和专利使用费总收入,以下简称“专利使用费”,从大学赞助的发明中获得并支付给大学,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 30%直接归发明人;
        2. 30%,但不超过10万美元,平均分配给发明人的研究直接支持和发明人的单位,以促进该单位的研究。如果这30%的分配超过每年10万美元,发明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与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员就超过10万美元/年的金额在支持发明人的研究和单位之间的分配进行协商;而且
        3. 40%捐给教务长办公室和大学普通基金。如果发明是共同的,则指定给发明人的30%专利权使用费将作为一个团体直接分配给联合发明人,并在发明人之间平均分配,除非发明人向大学提供他们同意的另一种专利权使用费分配方式。如果发明人与不同的单位有关联,各单位的专利使用费分配应由各单位共同平均分配,除非大学提供了由各单位负责人和教务长办公室商定的替代专利使用费分配。如果发明者与大学的雇佣关系终止,发明人直接支持教师研究的分配份额应重新分配,5%归其所在单位,10%归教务长办公室和大学普通基金。如果一个单位停止存在,该单位的资金分配应由副总裁/财务主管根据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的建议决定。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职能单独编列预算的学院、系、行政单位、组、中心、研究所等。

          在根据本节进行任何分配之前,大学有权酌情从特许权使用费总收入中扣除与诉讼和其他活动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这些活动可能发生在获得发明权利、营销发明或执行或捍卫大学赞助发明的专利申请中。

          如果大学已经与第三方就由该方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任何发明的权利处置达成协议,则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分配从该研究中获得的任何专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关于大学的版税分配,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大学应根据本专利政策进行版税分配,并且大学不应因根据本专利政策善意支付版税而受到损害。

    9. 特许使用权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 在大学专利政策要求的分配之后,超过50,000美元的许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余额应在大学财政年度结束时支付。
  2. 临时版权政策2

    1. 政策目标本政策和相关行政程序的目标是使东北大学能够继续促进自由和创造性的表达和思想和评论的交流;raybet雷竞技雷竞技app最新版保留大学在出版学术、教学或艺术作品方面的传统做法和特权;制定原则及程序,公平分享由大学或为大学创作的作者作品所取得的收入;保护大学的权利和资产。
    2. 版权物
      1. 根据1976年版权法第17 U.S.C.第102条,联邦法定版权存在于“固定在任何有形表达媒介上的原创作者作品,现在已知或后来开发,可以直接或借助机器或设备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这些作品包括:
        1. 书面或印刷作品,如书籍、期刊文章、诗歌、手册、备忘录、教学大纲、参考书目、测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驱动显示器、编程教学材料和数据库;
        2. 音乐作品,包括伴奏词;
        3. 戏剧作品,包括任何伴随的音乐;
        4. 讲座、报告和现场视频或音频广播;
        5. 哑剧和舞蹈作品;
        6. 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包括照片、图表和草图;
        7. 电影、幻灯、图表、透明材料和其他视觉教具;
        8. 电影和录像带、录音带、影碟、磁带等音像制品;而且
        9. 录音。
      2. 在作者作品发表后,需要办理一定的通知手续,以防止作品中的版权保护丧失。见III.B.2.f.2)。
    3. 版权保护范围
      1. 版权保护的范围是由1976年版权法17 U.S.C. secs管辖的联邦法律。101 et seq。本节(III.B.2.c)的目的是确定部分版权原则,并不打算构成适用法律的完整描述。具体情况的询问应直接向教务长办公室提出。
      2. 对原创作者作品的版权保护仅适用于构成该作品的表达,而不适用于作品中体现的任何思想、原则或发现。例如,一个生产过程的书面描述是受版权保护的,但版权只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描述;专利可以免费复制所描述的过程。版权保护只防止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控制独立制作的类似作品。此外,版权的所有权不同于作品所体现的任何实物的所有权。任何物件所有权的转让本身并不传递该物件所包含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任何权利。例如,如果一个人购买录像带,他不会自动获得录像带中作品的任何版权权益,例如公开表演所录制作品的权利。此外,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版权所有权的转让并不转让任何实物的财产权。
      3. 著作权人的权利因作品的性质而异。这些权利包括:a)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专有权;B)在版权作品的基础上制作衍生作品;c)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分发副本。对于某些作品,权利包括展示或表演该作品的专有权。版权权利受到某些明确的限制和例外的制约,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合理使用”包括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目的而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部分内容。在没有律师建议的情况下,不应依赖合理使用。
    4. 版权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
      1. 作品的初始所有权取决于它是如何创作的,可能属于作者或赞助实体。就本政策而言,术语“作者”应定义为负责创作作品的个人。如果作品的作者身份存在问题,教务长或教务长的指定人员应善意地确定作者身份,这是最终决定,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决定方应受适用法律的指导。
      2. 在研究过程中或根据赞助研究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作者与大学之间的协议)创作或开发的任何作品,版权所有权应根据该协议的条款确定。在没有上述条款的情况下,该作品的版权所有权应参照本节第3款、第4款、第5款和第6款确定。预计此类书面协议可能包含影响根据协议提供或开发的材料的其他限制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或开发此类材料的人应遵守此类限制和义务。
      3. 大学教职员工或其他员工在其工作范围内创作或开发的所有作品都应被视为《版权法》意义上的“雇佣作品”,其版权所有权属于大学。尽管有上述规定,教师为在大学课程中使用而创作的作品,可以作为对其他作品的贡献而使用,只要在任何其他作品中适当通知并承认大学对版权的所有权。
      4. 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职员、员工和学生)在大量使用大学的资金、设施、空间、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的情况下创作或开发的任何作品的版权所有权均归大学所有。除本节第3段规定外,大学通常不会将不受限制的资金支付工资或提供办公室和图书馆设施视为对大学或由大学管理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的重大使用。使用实验室和/或计算机设施或一个或多个教师或工作人员对作者的帮助,特别是与工作有关的,构成对大学资源的重大使用。在所有情况下,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员应就重大使用作出诚实的决定,该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5. 除论文外,任何作品的版权所有权4不属于本节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应归作者所有。论文著作权归属依照本节第6款规定确定。
      6. 尽管这里有相反的规定,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学生在课程中或根据赞助研究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作者与大学之间的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研究产生的,或使用在版权限制条件下提供给大学的设备或设施,版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应根据该协议或限制确定。在没有此类协议或限制的情况下,该论文的版权归学生所有;然而,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授予大学为有限的和非商业性目的复制和公开分发论文副本的免版税权利。
      7. 如有必要根据本节第2)3)和4)段的规定向大学保证版权所有权,或根据本节第6)段的规定获得复制和发行权,所有教职员工、雇员、学生、顾问和其他为大学或代表大学授权作品的人应将这些人的版权转让给大学,或授予特定的复制和发行权。大学有权酌情使用作者在与大学的关系过程中创作或开发的任何作品的材料或部分,或本政策所涵盖的其他内容,用于免费的宣传、专业或非商业目的。
    5. 版权收入
      1. 除非任何其他控制文件中可能有规定,大学通过使用大学根据d节第2)、3)、4)和6)段获得权利的作品而收取的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所获得的收入,将按照本节第4)段的规定,在作者、大学和作品产生的大学内的单位(如果存在)之间进行分配。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行政单位、小组或研究所,其职能单独编列预算。
      2. 在根据本节第3)、4)或5)款进行任何分配之前,大学有权酌情从总收入中扣除全部或任何部分:
        1. 为向第三方执行或维护版权而合理发生的诉讼和其他费用;
        2. 许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涉及的费用;
        3. 著作权登记费用;以及d)大学的生产和发展成本。
      3. 作者和大学有权就收入分配达成书面协议。作者、单位代表和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可以协商这样一份书面协议,由作者和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执行,包括以下内容:
        1. 收入的分配;
        2. 收入分配进度表;而且
        3. 在适用的情况下(特别是为了鼓励非印刷材料的创作和发展),预付版税。
      4. 未就收入分配订立书面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 大学,60%;
        2. 对于作者,总共:(i)前5万美元毛收入的35%;(ii)下一个$50,000毛收入的25%;(三)其后收入总额的15%;而且
        3. (i)第一个$50,000毛收入的5%;(ii)下一个50,000元总收入的15%;(iii)其后总营收的25%。
      5. 就上文第4段而言,对于联合作者,指定给一位作者的版税直接分配应由联合作者作为一个团体,并在作者之间平均分配,除非作者向大学提供他们同意的另一种版税分配时间表。如果作者与不同的单位有联系,各单位的版税分配应由各单位共同平均分配,除非大学提供了由各单位负责人和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商定的替代版税分配时间表。如果一个单位停止存在,该单位的资金分配应由副总裁/财务主管根据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的建议决定。
      6. 除非法律或其他管制文件禁止,否则大学有权酌情决定与第三方订立合约,以行使任何版权权利。从这些协议中获得的收入应被视为版权作品收入的一部分,并应按照本节规定进行分配。
    6. 版权的过程
      1. 如果大学已确定保护其拥有或根据协议或法律运作有权拥有任何版权的作品符合其最大利益,则大学可酌情登记其版权主张。作品的作者应充分和及时地与大学合作,采取行动并签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注册申请,在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员看来,这对完善和确认大学的版权权利是合理必要的。
      2. 在所有情况下,大学选择出版5一件作品,应以规定的形式和位置包含版权声明。通知必须包含三个内容:
        1. 符号©[℗用于录音];
        2. 版权方名称:东北大学;raybet雷竞技雷竞技app最新版而且
        3. 首次出版的年份。这是该作品的复制品首次出售、出售、公开展出或分发的年份。

        应就版权通知的正确使用征求律师的意见。

    7. 《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政策》
      1. 除非在其他控制文件中有相反规定,大学生产的计算机数据库、软件和固件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版权权利,应属于大学,无论这些材料是由员工作为雇佣作品创作的;b)与大学签订合同或为大学服务;或c)大量使用大学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材料或其他资源,或由大学管理,如上文d部分所述。应该指出的是,赞助研究协议通常包含影响计算机软件、固件和数据库的所有权和处置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赞助者或大学是所有者。应咨询教务长办公室,以确定任何此类条款的含义和范围。
      2. 仅靠版权保护可能不足以保护计算机软件和某些其他材料。因此,由大学拥有或控制的计算机软件、固件和数据库应作为大学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直到高级副校长/财务主管根据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的建议公布为止。此外,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可以确定其他材料或材料类别被视为商业秘密。如果任何资料被视为商业秘密,应采取以下步骤保护这种地位。
        1. 该资料及其任何副本均应有实物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个人访问。
        2. 接触该资料及其任何副本的权限应限于指定的个人,这些人应尽可能少,并应被指示并有义务保护任何该等商业秘密地位。
        3. 材料及其任何副本应附有如下通知:“本材料为东北大学机密和专有。raybet雷竞技雷竞技app最新版只有获得授权的人才能接触到这些材料。除非得到大学书面授权,否则禁止使用、复制或披露。”
      3. 关于大学商业秘密泄露的初步调查结果应由大学专利委员会做出,并应传达给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员并由其审查。如果授权发布,主要研究员或其他指导计算机数据库、软件、固件或其他商业秘密开发过程中的研究的教职员工可以允许在保护其商业价值的条件下发布,并与开发此类作品的任何授权或合同保持一致。这样发布的数据库可以公开访问(除非涉及机密信息或隐私考虑,如学生、人事和病人记录),只要防止大量复制。
      4. 应注意的是,软件、固件、数据库和其他商业秘密可能会在限制其使用或披露的条件下从外部来源提供给大学。被授权访问这些材料的个人应按照提供给大学的条款要求对待这些材料。
    8. 杂项规定
      1. 雇佣协议大学可能会要求教师、员工或学生签署执行这一政策的协议,作为就业条件或参与赞助项目的条件,这可能是遵守资助和合同条款所必需的,或在大学的某些材料中建立记录标题。大学可以对严重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员工追究法律责任和/或实施制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或本政策规定,大学是版权所有人的材料的出版等行为。
      2. 复制他人拥有的作品大学社区成员被警告要遵守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有关课堂使用或图书馆复制的政策在“课堂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中有规定,6已张贴在大学的适当地点,并可从大学出版集团获得。
      3. 一般建议和协助教务长办公室的指定人员可就本政策下出现的问题提供建议,并协助与第三方谈判和解释拟议正式协议的条款。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根据本政策作出的所有决定或解释(见III.B.2.b.2);和III.B.2.d.3)和4)]应基本符合《版权法》及其适用的判例法。有关个别合同和补助金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或有关适用于各个政府机构的规则、条例和法规的问题,可以向教务长办公室提出。

  1. 1995年4月24日教务委员会批准,1995年5月23日校长库里批准,1995年11月10日校董会批准。
  2. 1982年9月17日校董会核可。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大学员工和学生,只要他们从事在此所述的活动。
  3. 普通法对作品的版权保护在其确定为有形形式之前存在于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而商业秘密保护适用于任何提供商业优势的材料,而这些商业优势通常不为公众所知。
  4. 在此,“论文”应定义为代表重要的原创或独立研究的学生作品,并为学生获得学位或证书获得大量学分。如果有关于学生工作是否为论文的问题,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人员应就该问题做出诚实的决定,该决定应是最终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 根据《版权法》,“出版”包括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或通过出租、租赁或出借,或向一群人分发副本以进一步分发或公开展示或表演的方式向公众分发作品的副本。公开表演或展示作品本身不构成出版。
  6. 参见《学术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