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范围
本政策的目的是说明合资企业(定义如下)的授权和批准要求。任何拟议的合资企业都必须考虑到大学作为免税机构的地位。每个拟议的合资企业的结构必须确保大学的免税地位。
2定义
以下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个合资企业大学可能涉及的任何共同拥有权或合约关系,而其中一方或多于一方不得获豁免课税;和/或通过协议共同承担特定的商业投资、企业、所有权和/或活动,这些投资、企业、所有权和/或活动可能免税,也可能不免税。然而,合资企业通常不包括主要旨在产生财产收入或增值的安排,如果该安排产生的所有收入基本上都是投资收入,如股息、利息、年金、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或资本收益。
3政策
A.任何拟议的合资企业必须由下列机构评估:
1.负责财务和财务的高级副总裁或经校董会批准的授权指定人员;
2.大学负责单位高级副校长;而且
3.总法律顾问办公室。
B.拟议的合资企业或类似安排必须得到财务和财务高级副总裁和/或董事会批准的授权指定人的书面批准。
C.东北大学的任何合资或类似安排都必须在合资协议(合同)中正式确定。raybet雷竞技雷竞技app最新版拟议的合资协议必须由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审查。根据大学的合同审查和批准政策以及董事会关于适当提交给董事会的事项的政策,创建全部或部分由大学拥有的新公司结构需要得到董事会的批准。
D.在大学开始参与任何拟议的合资企业之前,必须获得拟议的合资企业和拟议的合资协议的书面批准。
IV.附加信息
没有一个
五、联系方式
有关此政策的问题应直接向财务和财务高级副总裁办公室咨询(617) 373 - 2240和/或法律总顾问办公室(617) 373- 2157.
版本历史
最后更新日期: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日